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八条 渔业生产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因卫生防疫、病害防治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渔业水域环境污染。
渔业生产者不得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和化肥肥水养鱼。
排放养殖尾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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