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二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保证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