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一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一条 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从事养殖生产,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核发养殖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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