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办理。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