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四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四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