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五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合理调节近海捕捞能力,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湖泊的捕捞强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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