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除国家有关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设立禁渔区、禁渔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渔区、禁渔期应当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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