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七条 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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