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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