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大中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
(二)辅助渔船收购、转载渔获物未按规定如实记录的;
(三)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一)大中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的;
(二)辅助渔船收购、转载渔获物未按规定如实记录的;
(三)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