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渔业生产者在开放性渔业水域使用畜禽排泄物、有机肥或者化肥肥水养鱼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