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渔业生产者养殖、捕捞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