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渔业生产者养殖、捕捞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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