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禁用药品,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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