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禁用药品,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禁用药品,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