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