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侵入或者逃逸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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