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二)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
(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的;
(四)明知是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渔获物的;
(五)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
(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二)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
(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的;
(四)明知是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渔获物的;
(五)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