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