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