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业水域,是指本省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渔业养殖水域、滩涂。
(二)水产苗种,是指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和为渔业捕捞、养殖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
(一)渔业水域,是指本省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渔业养殖水域、滩涂。
(二)水产苗种,是指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和为渔业捕捞、养殖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