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本条例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