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五条 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石斑鱼、银鱼、真鲷、香鱼、对虾、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前款规定水产苗种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的数量捕捞。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前款规定水产苗种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的数量捕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