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四条 严格保护缢蛏、牡蛎、贻贝、文蛤、毛蚶、泥蚶等重要养殖品种的苗种及其繁殖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封涂护苗、封岩礁护贝等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