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二条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敲舟古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