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严禁围填重要渔业苗种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
前款规定的重要渔业水域的名录和范围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从事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围填重要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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