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三十八条 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养殖、销售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