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加强对渔业生产中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对依法进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渔业生产者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对依法进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渔业生产者不得阻碍或者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