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五条 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公告,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情形严重时,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