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工增殖放流,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属当地地方品种。
单位和个人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和标准,并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将放流的种类、数量、时间、范围、临时限制捕捞措施等事项向社会公告。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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