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四十三条 对省内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除国家规定外,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