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