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