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渔政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