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八条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八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捕捞的许可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许可权限的具体划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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