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水体或者在岸坡排放、倾倒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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