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容环境卫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温瑞塘河保护规划的行为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温瑞塘河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前款所指规定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查处期限,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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