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举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办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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