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