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1-27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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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 第二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 第四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主管部门),...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五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五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 第六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六条 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是指全省港口的分布规划,主要明确... 第七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七条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港口的... 第八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八条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港口规划。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九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 第十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方式依法确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港口... 第十一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一条 对港区内需同时占用土地、港口岸线和水域的港口设施项目,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域... 第十二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二条 在港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 第十三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 第十四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五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 第十六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还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的... 第十七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七条 港口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 第十八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对航道、防波堤、锚地、导流堤... 第十九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九条 港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 第二十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二十条 港口主管部门以及海事、海关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港口信息标准化建设,做好港口信息整合,实行信息共享,及...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一条 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从事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二)...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三)...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港口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书面申请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四条 从事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五条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应当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七条 遇有旅客滞留、货物积压而阻塞港口的情况,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阻塞...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令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因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九条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报告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避... 第三十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条 港口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 缴费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危险货物码头和库场、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的,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港口经营人以书面方式真实说明该危险货物的中文名...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对其作业区范围内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保护;发现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海事...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并将有关泊位的吨级、水深等资料及时通知靠泊船舶,确保靠泊、离泊... 第四十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四十条 货物或者其他物体落入港口水域可能影响港口安全或者有碍航行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港口主管...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和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在港口水域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对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申请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超越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改变已经核准的场地、设备、设施,或者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导致其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发布公告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对港口经营人可处二千元以上...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港口经营人不服从疏港统一调度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服从的,对港... 第五十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停业、歇业前未按规定时限报告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及时对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疏浚;逾期不疏...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渔业港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港口深水岸线,是指沿海、各入海口门、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岸线和除沿海港口...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