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七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二章 港口规划 第七条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港口的总体规划,其编制和批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的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重点港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其他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的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重点港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其他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