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条 港口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港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缴费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