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三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