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启动不同等级的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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