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对石油化工码头、罐(库)区、危险货物码头和库场、港区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存在安全隐患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