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港口安全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委托港口经营人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的,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港口经营人以书面方式真实说明该危险货物的中文名称、国家或者联合国编号、数量、适用包装、危害特性以及发生危害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等事项。
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
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