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令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等急需物资的作业。
因执行前款规定造成港口经营人经济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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