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做好船期变更、退换票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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