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四条 从事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和仓储经营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