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证书;其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港口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的上岗资格证;其装卸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从事港口经营的具体条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沿海和内河港口实际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当依法取得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证书;其装卸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港口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的上岗资格证;其装卸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从事港口经营的具体条件,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沿海和内河港口实际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