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港口经营 第二十一条 从事下列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
(一)从事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三)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四)港口拖轮经营;
(五)其他依法需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