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九条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三章 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建设 第十九条 港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